豫档发[2011]22号
河南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档案信息化建设示范单位测评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档案局,省直管试点县(市)档案局,省直有关单位档案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档案信息化建设“十二五”规划》,加快提升我省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结合我省档案工作实际,制定了《河南省档案信息化建设示范单位测评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河南省档案局
2011年8月12日
河南省档案信息化建设示范单位测评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档案信息化建设“十二五”规划》,加快提升我省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结合我省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综合档案馆,各级各类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河南省档案信息化建设示范单位(以下简称示范单位)测评依据《河南省各级综合档案馆信息化建设示范单位标准》(见附件1)、《河南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档案信息化建设示范单位标准》(见附件2)进行。
测评采用百分制,测评结果为80以上(含80分)的,为示范单位。
第四条 省档案局组织示范单位的测评,测评小组由3-5名测评员组成。
第五条 示范单位测评工作分为列入计划、组织申报、测评验收和审查批准四个程序。
第六条 省辖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省直管试点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省直单位档案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将该年度拟参加测评的单位名单报省档案局业务指导处,经审核列入全省年度测评计划。
第七条 申报单位依据《河南省各级综合档案馆信息化建设示范单位标准》、《河南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档案信息化建设示范单位标准》进行自评,并准备相关申报材料。自评符合示范单位条件的,按程序向省档案局提出测评申请。
申报材料包括申请报告、自查报告、自查打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等。
第八条 测评方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材料、现场咨询、实地查验、逐项审核自查分数、填写测评得分与测评说明等。在完成各项测评程序后,形成测评结论,填写“申报表”(见附件3)。
第九条 省档案局负责示范单位的最终审定。日常工作由省档案局业务指导处负责。
测评材料报省档案局审查批准后,颁发相应的证书等。
第十条 示范单位是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和各级各类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的标志,获示范单位的档案馆、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可推荐不超过该单位从事档案信息化建设人员总数30%的档案工作突出贡献人员。
第十一条 示范单位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省档案局组织复查。对复查不符合标准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示范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及所有附件由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河南省各级综合档案馆信息化建设示范单位标准
附件2:河南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档案信息化建设示范单位标准
附件3:河南省档案信息化建设示范单位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