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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局长陆国强:充分认识档案法修订的重要意义
2020-07-02 11:05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档案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47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是我国档案法治建设进程中一个新的里程碑,是档案工作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走向依法治理、走向开放、走向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必将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一、充分认识档案法修订的重要意义

档案工作是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事业。党和国家历来重视档案和档案工作。  

新中国成立伊始,就对历史档案的收集、新政权机关单位档案的积累和管理、各级档案机构的建立等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  

改革开放后,档案立法工作很快被提上国家议事日程,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1996年和2016年,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的要求,档案法先后经历了两次局部修改。  

档案法作为我国档案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与其他法律法规互相补充、协调一致,促进了档案事业的全面发展。但是,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和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现行档案法已不能适应时代要求和现实需要,对档案法进行全面修订势在必行。  

修订档案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集中体现  

习近平总书记始终重视关心档案事业发展,早在浙江工作时就指出,档案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经验得以总结,规律得以认识,历史得以延续,各项事业得以发展,都离不开档案,并明确提出了档案工作走向依法治理、走向开放、走向现代化的目标。  

2015年7月,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让历史说话,用史实发言,抗战研究要深入,就要更多通过档案、资料、事实、当事人证词等各种人证、物证来说话。  

党的十九大闭幕后,总书记带领新一届中央政治局常委瞻仰中共一大会址和嘉兴南湖红船时指出,我们是为了不忘初心、坚持真理而来,我们的初心、真理就蕴含在这些档案之中。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做好新时代档案工作作出了重要部署,提出要以建立健全覆盖人民群众的档案资源体系、方便人民群众的档案利用体系、确保安全保密的档案安全体系为目标,进一步完善档案工作体制机制,加大对档案工作的支持保障力度,要求抓紧清理修改相关法律法规,着力解决由于法规不健全而造成的一些地方推行电子档案认定使用难、跨地区办理难等问题。  

这次档案法的修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科学指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总结实践经验,致力于解决制约档案事业发展的瓶颈问题,为做好新时代档案工作提供法律制度遵循。  

修订档案法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档案工作提出的必然要求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信息时代的到来,档案工作的内外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新的组织和治理形态不断催生新的档案记录形式和管理方式,档案工作面临从传统载体管理向数字管理转型升级的巨大挑战。  

这次档案法的修订充分发挥立法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引领和保障作用,紧紧围绕档案工作“三个走向”,对现行档案法中的一些基本制度和重要章节作了较大的调整和补充。  

增加“档案信息化建设”专章,对电子档案的合法要件、地位和作用、安全管理要求和信息化系统建设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旨在推动实现以信息化为核心的档案管理现代化。  

尤为需要提及的是,修订后的档案法总结应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的经验教训,对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相关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和利用工作机制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是立法工作紧跟时代改革创新的重要体现。  

档案法修订进一步明确各类主体义务和权利,是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的重要举措  

档案全面记录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它与每个人和每个组织密切相关。无论是普通公民还是决策者、管理者,无论是国家机构还是社会组织,都是档案的形成者、档案保护的参与者、档案的利用者,档案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  

为此,档案法修订增加了国家采取措施,加强档案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的内容;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档案违法行为,有权向主管部门举报;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等等。  

这些制度措施,有助于各类社会主体在其工作和生活中有意识地形成和保护档案,积极地开发利用档案资源,为真实、全面地记录和呈现新时代党领导人民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进程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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